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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2008-1-23 9:43:35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4、对于经总署批准可以兼营国内航段运输的进出境航班,有关海关按照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关总署、中国民航局《关于国际航班国内段载运客货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口办字[1990]58号)和原海关总署监管二司、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司《关于海关派员随国际航班国内段监管的办法》(监二()[1991]192号)的规定实施监管。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进出境船舶:各海关监管部门/进出境航空器:海关总署监管司

办公地址:详见各海关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详见各海关办公时间

联系电话:详见各海关联系电话

附件:

1、《进出境船舶兼营境内运输业务申请书》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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