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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出台 危害药品及时召回

2007-12-13 14:22:08    添加到收藏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日前宣布,依据 《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出台。

   她在该局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称,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召回不同于其它的产品召回。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她说,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和责令两类。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为一级;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为二级;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为三级。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制定计划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二十四小时内,二级召回在四十八小时内,三级召回在七十二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颜江瑛称,对发现可能给健康带来危害的药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是为更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而已经确认为假药劣药的则不适用召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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