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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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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9 22:36:13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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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证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依法向原报名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十五、考试咨询与监督举报 各直属海关和设立报考点的隶属海关、办事处公布考试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考生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各考区咨询电话”栏目查询。 海关总署考试监督举报电话:010-65195435。 海关总署举报信箱: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考试举报信箱”。 十六、关于考试网站 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是海关发布考试公告、通告、动态及其他考试相关信息,提供网上报名及成绩查询业务的唯一官方网站。除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外,海关总署未授权或者委托其他任何互联网站发布考试公告及考试相关信息,或者开展考试报名及成绩查询业务。 请考生随时关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相关政策法规”、“海关总署考试公告”、“考试最新动态”和“各考区最新考试公告”等栏目,获取官方考试资讯。 特此公告。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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