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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2008-5-20 8:56:46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5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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