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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2008-5-30 17:21:44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7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87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87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87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87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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