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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公告(2008年 第4号)

2008-6-6 8:23:42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2008年 第4

 

根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43号公告精神,结合我关关区工作实际,现将我关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公告如下:

一、“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A类及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在本公告中,“属地海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隶属海关、办事处。“口岸海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进出境地隶属海关、办事处。

二、截至2008531,我关已分别与广州、深圳、贵阳、南昌、福州、拉萨、长沙、南宁海关结对开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具体结对情况详见附件)。今后我关如增加新的结对海关,将以通告形式对外公布。

三、以我关作为属地海关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的企业须向我关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海关企业管理级别为AA类或A类;

(二)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完善、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适用资格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见海关总署2006年第43号公告);

(二)《营业执照》、《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或《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或《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复印件;

(三)企业经营状况、进出口货物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货物的年度进口计划、主要进口商品品种及主要贸易伙伴、货物的技术含量等),并随附财务管理制度、物流管理制度、报关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正本和复印件;

(四)海关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企业需要加盖公章。

五、企业备齐有关资料后,向属地海关通关科递交申请,海关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告知书式样见海关总署2006年第43号公告)

六、对经我关审核批准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出口口岸取得预配舱单数据后,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对于进口货物,口岸海关接受并确认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舱单电子数据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即可选择“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方式,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

七、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中国电子口岸QuickPass系统(简称QP系统)预录入平台上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

八、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下,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无需在海关备案,无需运抵属地海关监管场所和施加关封锁。

九、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现行有关规定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海关审核通过后,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凭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加盖收发货人印章或口岸地代理报关公司印章)、需在口岸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的进/出境货物通关单(正本)、正本提单或运抵证明和口岸地代理报关委托书(正本)向口岸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十、报关单和舱单的修改、撤销

报关单的修改或撤销手续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属地海关申请办理。

出口货物因船期等原因落装、改配,需更换舱单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申请办理更改舱单手续。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属地海关提前申报后,发现进口舱单数据有误的,需到属地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撤销手续,再到口岸海关办理进口舱单数据的修改。

十一、本公告有关资料和申请表格可登陆电子口岸黄埔分中心网站(网址:www.hpedi.com.cn)查阅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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