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
通 告
2008年 第5号
各加工贸易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办理核销手续,提高手册核销时效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根据《海关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完毕内销征税、边角料征税、余料结转、货物放弃、退运出境等海关手续。有效期截止后系统将限制报关单出单,会导致无法按期核销手册。
二、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为避免企业手续不全引起退单,导致逾期手册产生,建议企业在办结前款所列海关手续后立即向海关申报核销(可以在有效期内报核)。
三、企业应当掌握好手册有效期期限,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我关将通过东莞海关互联网站、海关现场公告栏等渠道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企业也可向所属镇区外经办查询:
(一)在手册有效期满前30天,发布《加工贸易手册到期提醒名单》,对即将到期核销的手册及企业进行公布,提醒办理结转、征税、退运等海关手续并及时报核。核销期(即有效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下同)仅受理报核手续。
(二)手册有效期满仍未向海关报核的企业,发布《加工贸易手册超有效期企业名单》,企业应当立即办理报核手续。
四、海关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效期内因企业原因未办理完毕结转、征税、退运等海关手续的,海关依法处理后,由备案部门受理企业延期申请,原则上不再办理收簿手续。报核过程中被海关审核发现因企业自身原因有未办结手续的,依上述规定办理。
(二)企业在报核过程中被退单的,应当在核销期内再次递单,请企业注意不要因退单造成逾期报核。
(三)核销期内未到海关报核,产生逾期手册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暂停该企业一切进出口活动,并作为高风险线索移交外勤部门下厂核查。
(四)在逾期手册核销完毕后半年内,企业办理新备案手册时,海关将按合同进口料件应缴税款金额要求企业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五、东莞海关各业务科室均设立业务咨询岗电话,企业在手册核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咨询相应部门,也可通过东莞海关互联网站获得相关指引。
六、本通告自2008年6月20日起执行,请各企业周知并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