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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

2008-6-20 8:09:23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71日起,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7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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