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东莞海关
通 告
2008年 第6号
近日,我市连降暴雨,导致部分地区形成内涝,有部分企业厂房、仓库遭到水浸,货物和设备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11号令)第九条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请核销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2.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3. 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各企业有水浸受损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注意留取照片、保险公司赔款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通告。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