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新闻 通关指南 加工贸易 检验检疫 关税实务 商务资讯 世贸专栏 口岸物流 知识产权 报关考试 专题报道 会员中心 海关法规 海关论坛 首页

首页>>关务新闻>>海关公告>>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8号

2008-7-10 8:37:39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90元。

 

  海关签发准考证主证后,无论何种情况,考生所交考试费均不予退还。

 

  5.考生通过确认报名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试起讫时间,以及考生所在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号,均以准考证副证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6.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个人信息,办理确认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六、考试复习与辅导

 

  海关总署将在适当时候,通过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公布《2008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请考生按照大纲的要求进行复习、备考。

 

  海关总署不组织考前培训,也不授权或者委托任何单位举办任何类型的考前辅导班。

 

  七、违纪行为处理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海关根据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或者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八、阅卷与成绩公布

 

  考试实行统一机读阅卷、核分。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合格分数线。

 

  考生可登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分数核查。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依法向原报名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九、考试咨询与监督举报

 

  各直属海关和设立报考点的隶属海关、办事处公布考试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考生可通过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各考区咨询电话”栏目查询。

 

  海关总署考试监督举报电话:010-65194334

 

  海关总署举报信箱: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考试举报信箱”。

 

  十、考试信息发布

 

  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是报关员资格考试唯一官方网站,考试公告、通告、通知、动态及其他考试相关信息均在该网站发布。

 

  请考生随时关注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相关政策法规”、“海关总署考试公告”、“考试最新动态”和“各考区最新考试公告”等栏目,获取官方考试资讯。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八年七月四日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中国海关事务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点击:】【发送给好友】【关闭
   相关文章
 上篇文章: 东莞海关通告2008年第7号
 下篇文章:

没有了

     今日点睛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8号
·出口退税知识小结
·来料加工企业可不停产转“三资”
·广东江苏出口呈颓势 企业陷困境
·纺织服装等中小型出口企业税后利润率5%以内
·机电商会:今年机电进出口增速将放缓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
     热点聚焦
·进口流程 
·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
·敬告:本站属于非政府性关务资讯网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9号
·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中国海关事务网介绍
本站动态 - 业务咨询 - 相关链接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中国海关事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