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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公 告(2008年 第6号)

2008-8-14 8:41:28  黄浦海关  添加到收藏夹

 为实现深加工结转的电子化管理,提高企业通关效率,加强对深加工结转货物的实际监管,根据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我关决定启

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结转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91起,黄埔关区内企业间开展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开始应用结转系统;自2008101起,应用范围扩大至跨

直属海关关区的企业间深加工结转业务。

 

    二、使用结转系统后,企业需通过电子口岸网上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并通过电子口岸网上登记《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

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企业使用结转系统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时无需再提交纸质《申请表》,原有的纸质《申请表》不

再使用。

 

    三、参加结转系统推广应用的企业适用《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详见附件)。推广过程

中未使用结转系统的企业需办理结转业务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关总署令第109)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0891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

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管理,配合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根据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和系统推广应用期间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试点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

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企业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开展结转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转入、转出企业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备案,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海关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企业申报的数据实行网上备案、审核。

       ()海关对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 转出、转入企业结转时应向各自主管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

《申请表》)电子数据备案。

     《申请表》电子数据是指转出、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并向海关成功发送的《申请表》数据;

     《申请表》备案是指转出、转入地海关根据企业的申请,核准企业提交的《申请表》电子数据的行为。

        ()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

《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结转双方的商品编号前四位原则上必须一致,对商品编码不一致的经海关判定为同一商品的,企业可在转出商品备注栏

填写结转备用商品编码,商品编码一致的,海关予以办理;结转商品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或折算一致。

     第五条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申请表》备案手续:

       ()转出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向海关申报,并将《申请表》电子口岸统一编号通知转入企业;转入企

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相应《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向海关申报。

       ()转出地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入地海关审核《申请表》;双方主管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入、转出企业即可办理结转收发货登

记及报关手续。

       ()《申请表》从转入地海关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能超过对应转出、转入《手册》的有效期,逾期不能收发货和

退货;联网监管企业《申请表》与帐册有效期一致。

       ()海关对《申请表》及其具体内容进行暂停处理的,在暂停期间企业不能进行收发货,但《申请表》项下已实际收发货的,

允许办理报关手续。

      ()对经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允许对其数量进行变更及增加新结转商品项目。

       ()涉及实行E帐册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申请表》无须报备数量。

      第六条 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24小时内录入申报《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

《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对实行电子帐册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以及与其发

生结转业务的企业,应在72小时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

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7天。

24小时、72小时或7天内在同一《申请表》项下发生的多次收、发货可累加成一次录入申报。

企业应核实各《申请表》的收发货情况,确保收发货累计数量不超过对应《手册》的可报关数量。

      第七条 转出、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发送《申请表》、《收发货单》及《退货单》,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八条 申请结转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请表》、《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的。

      ()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并已收取风险担保金或保函的涉案企业除外)

      ()转出或转入企业为D类企业的。

企业《手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该《手册》的结转申请不予受理:

      ()转出、转入企业相关《手册》已报核或已核销或已结案的。

      ()转出、转入企业《手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转出、转入《手册》被海关挂账处理的。

      第九条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

业的每批次收发货或退货,应按第五条规定时限如实申报《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电子数据。

      第十条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根据《申请表》电子数据逐批

或者多批次合并办理报关手续。每批结转货物实际收货后,转入企业应当在40日内办理该批货物的申报手续。

       ()转入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查询收货情况,按《申请表》电子数据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

单申报后及时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转出企业自转入企业申报结转进口之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口岸查询发货情况,按《申请表》电子数据向转出地海关办理

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申请表》编号应填入结转进口、出口报关单随附单证的单证编号栏内。

       ()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申请表》编号、价格、数量(或折算后

数量)应当一致,报关单所填写的关联《手册》号及关联报关单号应相互对应。

       ()海关无需收取纸质《申请表》,通过计算机自动检查、数据对碰,进行审单作业操作。

       ()结转进口、出口报关手续必须在企业《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内办结。

       ()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

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有关规定处理后,应补办报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结转企业以外汇结算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二条《申请表》、《收发货单》以及《退货单》海关不统一印制,企业如需使用可自行打印。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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