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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

2008-8-21 8:18:22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8-19                     【生效日期】2008-8-2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820日起20081231,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二、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三、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四、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00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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