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新闻 通关指南 加工贸易 检验检疫 关税实务 商务资讯 世贸专栏 口岸物流 知识产权 报关考试 专题报道 会员中心 海关法规 海关论坛 首页

首页>>关务新闻>>海关公告>>正文
   
海关总署2008年第61号公告

2008-8-30 8:48:43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61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8-28                  【生效日期】2008-8-3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83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8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53号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中国海关事务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点击:】【发送给好友】【关闭
   相关文章
 上篇文章: 海关总署2008年第60号公告
 下篇文章:

没有了

     今日点睛
·海关总署2008年第61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60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9号
·东莞去年倒闭企业超7成投资少于百万美元
·东莞玩具等传统商品出口增幅回落
·中国建立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外贸后期操作常见的问题
     热点聚焦
·进口流程 
·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
·敬告:本站属于非政府性关务资讯网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2008年报关员考试报名时间及方式
·中国海关事务网介绍
本站动态 - 业务咨询 - 相关链接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中国海关事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