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
公 告
为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就近办理海关手续,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应企业要求,我关决定从2008年10月15日起,将东莞市谢岗、樟木头两镇加工贸易企业的登记注册、分类管理、合同备案、结转、核销、减免税审批等加工贸易管理、企业管理及相关业务从原主管海关东莞海关调整至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办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所涉及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备案、变更、核销等问题
(一)自2008年10月15日起,谢岗、樟木头两镇加工贸易企业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由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办理,东莞海关将不再受理其新合同的备案业务。
(二)谢岗、樟木头两镇加工贸易企业2008年10月15日前已经在东莞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以下简称“旧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执行完毕,由原主管海关负责办理其变更、结转、核销等手续;旧合同到期后,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予延期。
(三)旧合同执行期间,企业办理新、旧合同之间的余料结转业务,由东莞海关负责审批,形式报关单放行业务分别到新旧合同开设地主管海关办理。
二、关于加工贸易设备手册监管问题
对已经在东莞海关备案的设备手册(即来料加工协议),谢岗、樟木头两镇加工贸易企业需凭旧设备手册及相关资料到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开设新的设备手册,同时将未进口的设备额度转至新手册,将旧手册项下尚未到解除监管期限的设备转到新手册继续接受监管。原已进口设备到期的,企业凭旧协议到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所有旧设备手册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到原主管海关东莞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具体按照《黄埔海关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格局调整后改变管辖关系企业的设备手册核销问题)要求办理。
三、关于联网监管企业移交问题
谢岗、樟木头两镇加工贸易企业为联网监管企业的,其管辖关系随此次监管格局调整要求进行相应的变动。其中,电子帐册企业须在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开设新的电子帐册,并于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将旧电子帐册的剩余料件转入新开设的电子帐册并核销旧的电子帐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