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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3号

2008-9-5 8:44:38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91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150%,并实施至20081231

 

  二、自20081011231,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1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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