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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2号

2008-9-27 8:20:39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08101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10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商品实施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0”。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规则》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

 

  四、《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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