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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75号

2008-10-16 8:21:21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保证《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根据《协调制度公约》的有关规定及世界海关组织(WCO)的要求,海关总署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

 

  附件中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08年商品归类决定)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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