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新闻 通关指南 加工贸易 检验检疫 关税实务 商务资讯 世贸专栏 口岸物流 知识产权 报关考试 专题报道 会员中心 海关法规 海关论坛 首页

首页>>关务新闻>>海关公告>>正文
   
海关总署2008年第84号公告

2008-11-29 8:36:34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84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1-25                    【生效日期】2008-12-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12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

 

  二、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品。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

 

  五、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四氧化三钴以及氟化物等,共计15项产品。

 

  六、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税则号列100620101006209010063010100630901006401010064090项下的出口大米,如为蒸谷米或轮换米,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粮食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有关办法公布前,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出口手续。

 

  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七、企业在淡季出口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重过磷酸钙(税则号列:31031010)、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包括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时,应先向出口地海关关税部门提交有关税率确定的书面申请,并随附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复印件)。待税率确定后,企业即可凭关税部门出具的《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到业务现场办理通关手续,如不能及时办理《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可先凭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办理出口放行手续。

 

  上述调整详见附件1200812120091231出口关税实施表见附件2,其中:凡2008121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关税调整方案表(200812l日起调整)8公告84fj1.tiff

         2.出口关税实施表(实施期为200812l日至200912318公告84fj2.tiff

                                         ○○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中国海关事务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点击:】【发送给好友】【关闭
   相关文章
 上篇文章: 海关总署2008年第83号公告
 下篇文章:

没有了

     今日点睛
·海关总署2008年第84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83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82号公告
·前10月广西高新技术产品进口增速回升 出口增速减缓
·86吨的进口锰矿竟缩水15吨
·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
·东莞海关通告 2008年 第11号
     热点聚焦
·进口流程 
·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
·敬告:本站属于非政府性关务资讯网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2008年报关员考试报名时间及方式
·中国海关事务网介绍
本站动态 - 业务咨询 - 相关链接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中国海关事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