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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82号公告

2008-11-29 8:29:29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82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1-20                    【生效日期】2008-11-22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以下简称TDI)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1122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11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TDI,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第1号公告和2006年第4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84号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8公告82fj.t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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