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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

2008-11-29 8:44:45  海关总署  添加到收藏夹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2008年第86号公告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11-26                        【生效日期】2009-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9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91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91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二、修改海关总署2006年第79号公告《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7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1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11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公告86fj1.doc

       2200911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公告86fj2.doc
       3
.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公告86fj3.doc

                                     ○○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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