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新闻 通关指南 加工贸易 检验检疫 关税实务 商务资讯 世贸专栏 口岸物流 知识产权 报关考试 专题报道 会员中心 海关法规 海关论坛 首页

首页>>关务新闻>>加贸快报>>正文
   
厦门海关放宽“外发加工”限制

2008-3-10 9:39:07    添加到收藏夹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39日讯 记者昨日从厦门海关获悉,从本月起,海关总署放宽了对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的管理,将允许加工贸易企业主要工序外发加工,从而提高我国企业在对外承揽加工合同时的竞争力。

 

所谓“外发加工”,是指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别的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委托的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海关总署本月起废除了原办法中经营企业申请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时海关不予批准的规定,同时还允许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原企业。此举将有助于提升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执行能力,从而提高其在对外承揽加工合同时的竞争力。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中国海关事务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点击:】【发送给好友】【关闭
   相关文章
 上篇文章: 商务部副部长:为赴西部创业港商提供一切优惠
 下篇文章:

四大难题 助长珠三角纺织服装企业出走风

     今日点睛
·全国第一个地库式保税仓库投入使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新修订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问答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
     热点聚焦
·进口流程 
·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
·敬告:本站属于非政府性关务资讯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9号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中国海关事务网介绍
本站动态 - 业务咨询 - 相关链接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中国海关事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