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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口条例实施 鼓励多渠道投资港口

2008-4-3 16:38:28    添加到收藏夹

津报网

41日起,天津市港口条例正式开始实施。条例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大部分港口企业仅靠自身的投入已满足不了港口发展的需要。港口条例鼓励多渠道、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设港口,将大大改善港口发展的融资难题,同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条例对于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和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五)为船舶提供岸电、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六)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据悉,港口条例适用的天津港口主要包括:北疆港区、南疆港区、东疆港区、临港工业港区、北塘港区和海河港区等,具体范围按照天津港口总体规划确定。

天津港2007年全年货物吞吐量累计完成3.09亿吨,同比增长20.2%;集装箱吞吐量累计完成710.3万标准箱,同比增长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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