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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

2007-11-1 15:09:09  中国海关事务网  添加到收藏夹

第一条 为完善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关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领导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审定考试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组织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地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负责承办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工作。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日期、统一命题、统一时间闭卷笔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和统一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主要测试从事报关工作必备的业务知识水平和能力。考试科目包括报关业务基础、外贸业务基础和基础英语。 海关总署在统一考试前3个月对外公告考试办法。
第七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面向全社会。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一) 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5年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不满5年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 申请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以就近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海关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并发放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条 海关根据海关总署制定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考试分数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或委托考试地海关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考试地海关公布成绩合格者名单,对成绩合格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专业资格证明,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资格证书者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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