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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北京、上海进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

2008-8-22 9:24:47  国家外汇管理局  添加到收藏夹

为提高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服务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本外币兑换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

    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境内非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为个人提供本外币兑换服务,在规定的年度总额内办理境内个人结售汇业务和境外个人结汇业务,并可为境外个人办理每人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境内关外网点限额为1000美元)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的业务。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机构,应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统一兑换标识,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自行选择合作银行,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状况选择挂牌交易的货币种类,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汇价管理有关规定确定挂牌交易汇价。

    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一般由银行网点、特许外币兑换商和一些特约商户组成,针对不同客户人群和客户特点构成多层次的服务体系。试行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有利于发挥经营机构营业时间长、兑换币种多样、经营机制灵活、专业化服务等优势,同银行的本外币兑换业务形成互补,更好地服务于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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