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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体制方面的承诺

2007-11-5    添加到收藏夹

2、关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体制方面的承诺

2.1 修改和制定贸易政策

    中国将及时、修改或废除与《WTO协定》和议定书的有关承诺不一致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措施,以便中国的承诺在有关时限内得以全面实施。

2.2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

    中央政府将保证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的法规及其他措施符合中国在《WTO协定》和议定书中承担的义务。

    地方政府无权制定与《WTO协定》和议定书有关的贸易政策,与中国义务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地方性措施将被废除。

2.3 贸易制度的统一实施

    在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与WTO有关的贸易制度

    中国承诺在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WTO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个人和企业均可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当证实未统一适用情况存在时,主管机关将迅速采取行动,处理这一情况,同时考虑中国的国际义务和提供有意义补偿的需要,并迅速以书面形式将任何决定和采取的行动告知向主管机关做出通知的个人或企业。

特殊经济区

    将加强在特殊经济区和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之间贸易的国内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统一执行。自特殊经济区进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同等适用通常对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所适用的所有税收、进口限制和海关税费。

    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其他经济贫困地区实行贸易制度的统一管理,且自加入时起,保证对这些地区的援助以符合WTO义务的方式实施。

    对向位于特殊经济区中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任何优惠安排均将在非歧视基础上提供。

2.4 司法审查

    将修改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便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议定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相一致。

    中国应有公正、独立的司法审查机构审查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裁决以及与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包括与国民待遇,合格评定,服务的管理、控制、提供或推销,发放或拒绝提供服务所需的许可证和其他事项的实施有关的行政行为。

    负责此类审查的法庭将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对该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益。

    受影响的个人、企业应有权上诉,包括最初向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有向司法机关进行上诉的选择权。

    有关此类审查程序的信息将通过中国在自加入时起建立的咨询点提供。

2.5 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所有涉外经贸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将在官方刊物或政府网站上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执行。

    官方刊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政府网站有外经贸部网站(www.moftec.gov.cn)、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www.safe.gov.cn)等。

    在实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之前提供草案,并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

    中国将尽最大可能在实施或执行前将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等翻译成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言,并确保不迟于实施或执行后90天使WTO成员可获得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官方刊物上公布负责授权、批准或管理服务活动的机构的名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发放许可或是其他批准形式的组织。

    对于《WTO协定》或议定书(草案)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中国承诺不会作为保密信息而拒绝提供,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或该信息的披露将明显损害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除外。

    中国将设立或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点,在咨询点中可获得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信息,以及公布的文本,并将向WTO通知任何咨询点及其职责。该信息包括负责实施某一特定措施的国家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包括联络点)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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