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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

2007-11-5    添加到收藏夹

各成员:
  考虑到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期望推进1994年关贸总协定目标的实现;
  承认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在此方面可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国际贸易能作出的重要贡献;
  因此,期望鼓励这种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制度的发展;
  但期望确保包括包装、标记和标签要求在内的各项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是否符合技术规章和标准的评估程序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承认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它的出口货物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或阻止欺诈行为,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的一种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一种隐蔽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议规定一致;
  承认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
  承认国际标准化对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能作出的贡献;
  承认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是否符合技术规章和标准的评估程序方面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并期望为它们在这方面的努力提供帮助;
  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有关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程序的一般术语,通常应具有由联合国系统内和各国标标准化机构采用的定义所给定的含义,并考虑到这些术语所在的上下文和本协议的目的和宗旨。
  2.但就本协议而言,附件1所列术语之含义应适用。
  3.所有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均受本协议规定的管辖。
  4.各政府机构为其本身的生产或消费要求而拟定的采购规格不受本协议规定管辖,但《政府采购协议》依照其范围对它们作了规定。
  5.本协议之规定不适用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附件1所定义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6.本协议各处提到的技术规章、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应理解为包括其修正案及对有关规则或其产品适用范围的任何补充规定,但不重要的修正案和补充规定除外。

  技术规章和标准

  第二条 中央政府机构对技术规章的制订、采用和实施

  关于各成员的中央政府机构:
  1.各成员应确保在技术规章方面给予从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国内相同产品和其他任何国家相同产品的待遇。
  2.各成员应确保技术规章的制订、采用或实施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标所必需的程度,并考虑不实现这些合法目标所带来的风险。这些合法目标尤其指: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有关因素,尤其是: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
  3.如果导致采用技术规章的情形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者如果情形或目标发生变化且能采用贸易限制程度较低的方式加以处理,则不应继续维持这些技术规章。
  4.在需要制订技术规章并且有关的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其制订工作即将完成时,各成员应使用这些国际标准或其有关部分,作为制订技术规章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有关部分,由于诸如基本气候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而对实现合法目标来说,显得无效或不适当。
  5.制订、采用和实施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规章的成员,应另一成员请求,应根据第2款至第4款的规定,说明该技术规章的合理性。出于第2款所明确列出的合法目标而制订、采用或实施某一技术规章,且符合有关国际标准,则应推定其没有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除非提出反证。
  6.为尽可能广泛地统一技术规章,在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就各成员已采用或准备采用的技术规章所涉及的产品制订国际标准时,各成员应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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