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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2007-11-5    添加到收藏夹
各成员:
  以及部长们在波斯特角域达成的协议,"纺织品和服装领域的谈判应旨在根据强化了关贸总 协定的规则和纪律,制定能使这一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方式,从而也有助于实现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还以及贸易谈判委员会1989年4月的决议,同意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进程应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时开始,并应循序渐进;还以及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以特殊待遇的协议;
协议如下:

  第一条

  1.本协议制订出各成员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过渡期间应执行的规定。
  2.各成员同意利用本协议第二条第18款和第六条第6款(b)项的规定允许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小供应商进入市场的机会获得有实际意义的增长,并为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的新参加者发展有商业意义的贸易机会。
  3.各成员应对未接受自1986年以来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多种纤维协定")延长议定书的成员的处境予以适当关照,并应尽可能地对它们在执行本协议规定方面予特殊待遇。
  4.各成员同意,产棉出口成员的特殊利益,在与他们磋商之后,应在执行本协议的条款中得到体现。
  5.为促进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各成员应允许进行持续的自主产业调整,增加其市场竞争。
  6.除非在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本协议的规定不得影响各成员在WTO协议及多边贸易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7.运用本协议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列于附件中。

  第二条

  1.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第四条规定维持的或根据第七条及第八条规定通报的而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仍然有效的双边协定的所有数量限制,应在该协议生效后的60天内由继续维持此 种限制的成员向按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以下简称"TMB")作出详细通报,其中包括限制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各成员同意自WTO协议生效之日起,所有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各方之间维持的和在该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实行的一切此种限制,必须按本协议的规定来处理。
  2.TMB应将这些通报散发所有成员供其参考。任一成员在发出通报的60天内,可提请TMB注意 它对这些通报发表的适当看法。这些看法应散发各成员供其参考。TMB可酌情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
  3.若按第1款通报限制的12个月期限与WTO协议生效之日之前的12个月期限不在同时,有关成员应相互商定有关安排,使限制期限与协议年度保持一致,并应建立此种限制的概念性基础水平,以便执行本条的规定。有关成员同意,为了相互达成此种协议,一有要求应立即进行磋商。任何此安排,除其他事项外,尤应考虑到近几年来的季节性交货格局。磋商结果应通报TMB,TMB应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恰当的建议
  4.按第1款通报的限制应被视为构成有关成员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一天实行的此类限制的全部,除了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或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采取的限制以外,不得针对产品或成员采取其他新的限制。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60天内未予通报的限制必须即行终止。
  5.在WTO协议生效之日前按多种纤维协定第三条所采取的任何单方面措施,若已经多种纤维 协定设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以下简称"TSB")的审议,可按规定的期限继续有效,但不超 过12个月。如果TSB尚没有机会审议这些单方面措施,则应由TMB按照处理多种纤维协定第三 条措施的规则和程序来审议。在WTO协议生效之前根据多种纤维协定第四条实施的措施,若 该措施成为争端的主题,而TSB尚没有机会审议时,也应由TMB按照多种纤维协定适用于审议的规则和程序来进行审议。
  6.在WTO协定生效之日,每个成员应将不低于附件内以协调税号或类别划分的该成员1990年产品进口总量16%的产品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的产品应包括反下四组中的每一组产 品: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和服装。
  7.按照上述第6款所采取行动的一切细节应由有关成员按下列规定作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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