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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61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2007-4-24 11:30:04    添加到收藏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2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
    进出境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图像、符号等内容的货物、物品的,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印刷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进出境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的,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
    第三条 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六)宣扬邪教、迷信的;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八)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一)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一)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
    (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第六条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难以确定是否载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内容的,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审查、鉴定结论予以处理。
    第七条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第八条 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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