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新闻 通关指南 加工贸易 检验检疫 关税实务 商务资讯 世贸专栏 口岸物流 知识产权 报关考试 专题报道 会员中心 海关法规 海关论坛 首页

首页>>商务资讯>>商务部令>>正文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4号 关于终止对己内酰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08-6-6 10:27:50  中国商务部  添加到收藏夹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44

【发布日期】2008-0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发布该年度第22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0366日起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793发布该年度第70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己内酰胺立案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007123,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102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66终止,并规定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正式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按该公告规定提出的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

 

  鉴此,自200866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

 

  同时,终止对俄罗斯克麦罗沃氮开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己内酰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八年六月五日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中国海关事务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点击:】【发送给好友】【关闭
   相关文章
 上篇文章: 商务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决定
 下篇文章:

没有了

     今日点睛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4号 关于终止对己内酰胺实施反倾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3号
·2008年黄埔海关隶属新港海关委托拍卖公告第0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8年 第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
·《暗算》两制片人一审被判赔偿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深圳征求意见
     热点聚焦
·进口流程 
·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
·敬告:本站属于非政府性关务资讯网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9号
·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中国海关事务网介绍
本站动态 - 业务咨询 - 相关链接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中国海关事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