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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商务部及受委托组织有关人员应当为履行进口信息报告义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企业、机构和个人透露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告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外贸法》第六十五条及《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口交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
第十七条《目录》、受委托组织名称以及大宗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周期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
附件
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
表 号:商贸农进1
制表机关:国家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8]50号
有效期至: 2010年6月
报告类型:□新签合同 □实际装船 □实际到港 □变更 计量单位: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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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贸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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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海关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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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品名称: |
4.商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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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号: |
6.贸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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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贸易国(地区): |
8.原产地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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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同数量: |
10.实际装船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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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规定装船期: 年 月 |
12.实际装船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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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预计货物抵港时间: 年 月 日 |
14.实际抵港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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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装运港: |
16.报关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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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装运数量: |
18.报关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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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
20.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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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备注: |
法人代表:(并盖章) 统计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填表说明:
一、报告类型:在对应选项前□打“√”。
1.新签合同:签订进口合同后;2.实际装船:货物在装运港出运后;
3.实际到港:抵达目的港后; 4.变 更: 报告事项发生变更后。
二、企业海关代码:指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海关报关编码。
三、商品编码:指对外贸易经营者报关时所申报的海关商品编码。
四、实际装船数量:指提单数量。
五、实际装船日期:指装运港提单日。
六、如货物原产地国(地区)、装运港、报关口岸超过一个,请分别填写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