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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备案号”填报要求?

2008-6-19 8:14:50  黄浦海关  添加到收藏夹

答:(一)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除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出入出口加工区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帐册备案号;出入出口加工区的征免税货物、物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第六位为“D”的电子帐册备案号。

 

(四)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五)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六)对减免税设备及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分别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或免予填报。

 

(七)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应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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