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一)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二)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三)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四)有代理报关权的进出口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时,填报本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方经营单位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