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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收货单位/发货单位”栏填报要求?

2008-6-26 11:21:41  黄浦海关  添加到收藏夹

答:(一)收货单位

 

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 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 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

 

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

 

1. 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 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 本栏目必须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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