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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厦门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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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许可事项名称: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二、许可内容:海关准予进境货物直接退运的活动。 三、设定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32项 四、实施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 4、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署法发[2004]354号) 5、《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实施涉及监管业务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发[2005]198号)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申请许可的条件: (一)申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应当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海关放行货物前,由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货物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办理退运手续的,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的,可申请直接退运: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三)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不适用直接退运核准行政许可: 1、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对需要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由海关根据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书,向当事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格式见附件8)。 六、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 2、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已报关货物的原报关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3、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 4、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七、办理程序: (一)对当事人提出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海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当事人不具备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并由当事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 (二)依据规定作出告知、以及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的,应当制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4),并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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