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设立依据: 国务院令412号
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是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已经到港且未报关或未放行(已申报未放行货物申请直接退运须事先撤销报关单);
3、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范围包括:
(1)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2)货物进境后出现如下情况的:
①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②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③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④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企业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如申请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
2、证明货物属于直接退运范围的有关材料,如运输部门、法院、仲裁部门等出具的证明和文件。
3、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
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其中属配额、许可证及其它有关单证管理的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申请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提出。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 材料不齐或填写有误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2、出具决定书
海关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内部审批
海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内部审批。
4、出具审批结果
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注明审批意见审批件一份。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宁波海关各隶属关处通关科(进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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