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货物直接退运审批(核准)
许可内容:
准予进境货物退运境外(指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15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黄埔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退运协议;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书;海关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2.对确因进口货物发货人或者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错发、误卸或者溢卸的,还需提供提货单及海关签发的舱单(不能提供舱单原件的,需由物流部门经办关员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业务用章)。
3.缉私部门已处理的涉案货物(责令退运除外)申请直接退运的,还需加附缉私部门处罚决定书或者同意当事人处理货物的证明文书。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通关部门递交有关材料,现场海关审核申请资料,决定是否受理。
2.审批:
(1)现场海关经审批同意后,通知申请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2)需要监管通关处审批的,现场海关审批后做关封报监管通关处,监管通关处审批后做关封交还至现场海关,现场海关通知申请人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办事时限:
现场海关决定受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的,自现场海关制发《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黄埔海关监管通关处通关管理科
办公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27号海关大楼二层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周一至周四下午1:30-5:00,周五下午1:30-4:30
联系电话:020-82130501,82130137
附件:
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2.《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告知书》
3.《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受理决定书》
4.《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准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6.《不予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决定书》
7.《延长直接退运审查期限通知书》
8.《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