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新闻 通关指南 加工贸易 检验检疫 关税实务 商务资讯 世贸专栏 口岸物流 知识产权 报关考试 专题报道 会员中心 海关法规 海关论坛 首页

首页>>通关指南>>通关知识>>正文
   
出口货物的通关

2007-11-28 14:17:07    添加到收藏夹

电子申报

1步:报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和海关监管、征税、统计等要求录入电子报关数据并通过网络传输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申报。

出口货物必须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方可向海关申报。

集中审单

2步:海关计算机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参数对电子报关数据的规范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电子审核,审核结果将通过现场大屏幕显示器或计算机网络等通讯手段通知报关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符合计算机自动审核条件的,计算机自动完成审征环节的全部作业,向现场海关下达作业指令,同时向报关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

2)需人工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将按设定的派单条件,将报关单数据派入审单处相应的人工审单岗位,同时向报关人发出“等待处理”的回执或通知。

3)对因申报不规范而不能通过计算机综合审核的报关单数据,计算机提示原因,并自动退单向报关人发出回执或通知。

3步:审单处对需人工审单的报关单数据进行人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报关人。审核结果有以下三种情况:

1)审核通过:如报关单数据经审核符合海关审征作业要求,即预审核通过,审单处向业务现场海关发送有关指令和数据,同时向报关人发出“到现场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回执或通知。

2)人工退单:对明显不符合海关统计、征税、监管等有关业务要求且又不构成伪报瞒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予以注明原因作退单处理,并向报关人发出回执或通知。报关人应根据有关退单原因,作出修改后,重新申报。

3)挂起:在审核过程中,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报关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并向报关人发出“与海关联系”或“待海关通知”的回执或通知。报关人在收到“与海关联系”的回执或通知时应根据回执或通知中的联系电话,及时与审单处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审单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现场通关—接单

4步:报关人到现场海关接单窗口或派单窗口(一些业务量较大的现场)递交书面单证,办理货物验放手续。报关人通常应递交以下单证: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

3)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4)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运单等随附单据;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海关依据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规定,对出口实施实际监管的各种许可证件。主要有:出口许可证、被动出口配额证、检验检疫出境货物通知单、濒危物种出口允许证、精神药物出口准许证、文物出口许可证等;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5步:海关验核报关人的报关资格,验核通过的,现场接单关员进行接单。有派单窗口的现场派单人员则核对书面单证是否齐全并分派接单窗口。

6步:现场接单关员验核书面单证。

审核书面单证的各项内容是否单单(报关单与随附单证)、单机(报关单与电子数据)相符。

对申报价格、商品归类等项目进行复核。

按作业要求对有关单证进行批注。

如发现单证不齐全、不合法,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现场通关—查验

7步:接单关员对由审单处下达查验指令的报关单,打印《查验通知单》;同时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对未下达查验指令的货物进行查验。对确定查验的单证,下达查验布控指令,打印《查验通知单》。《查验通知单》打印后交给报关人。

8步:海关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实施现场查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协助查验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当海关对相关单证或货物有疑问时应负责解答。

注意:法律规定,当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9步:查验结束后,报关人应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签名应真实有效;对海关查验过程与结果是否认同应如实填写。

现场通关—税费征收

10步:办理税费征收手续:

对应税货物征收税款(关税、增值税),并打印税款缴款书;

对逾期纳税货物征收滞纳金,打印滞纳金缴款书。 对交纳的税费进行核销。

现场通关—放行

11步:放行关员对电子报关数据、书面单证及批注情况进行复核,情况正常的,办理单证放行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12步:报关人到业务现场办理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

对已放行的出口货物,现场海关负责报关单电子数据与电子舱单数据的核对,对确认已实际出口的货物办理结关核销手续,并根据报关人提供的申请签发证明联的清单签发出口退税专用联、收汇核销联及加工贸易海关核销联。


郑重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出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发布本文之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中国海关事务网站赞同或者否定本文部分以及全部观点或内容。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文章点击:】【发送给好友】【关闭
   相关文章
 上篇文章: 进口货物的通关
 下篇文章: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驻长安办事处与深圳大鹏海关、蛇口海关为结对海关)

     今日点睛
·全国第一个地库式保税仓库投入使用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14号 关于《公布2008年化肥进口关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破获一起绕关走私海参案
·新修订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问答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
     热点聚焦
·进口流程 
·关于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改革
·敬告:本站属于非政府性关务资讯网站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9号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出口退税的报关手续
·中国海关事务网介绍
本站动态 - 业务咨询 - 相关链接 - 客户服务 - 合作伙伴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中国海关事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