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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运输货物通关问答

2008-6-10 11:25:06  中国进口网  添加到收藏夹

问:什么叫转关运输货物?

 

答: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放行的货物;

 

  (3)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的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问:具备哪些条件可准予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

 

答: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

 

  (1)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虽未设海关机构,但经分管海关同意的;

 

  (2)在向海关交验的进境运输工具货运单据上列明的;

 

  (3)运输工具和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具有加封条件和装置的;

 

  (4)因特殊情由,经海关核准的,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部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

 

  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加封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申请人和承运人应当保持海关封志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问: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

 

  (1)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2)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3)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问:海关对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驾驶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汽车驾驶人员应接受海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有关批准证件。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应向海关报告。

 

  海关每年对注册登记单位及汽车驾驶人员进行年审,并核发有关证件。

 

问:按海关监管货物办理手续使用什么单据?

 

答: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化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另外,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

 

  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的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达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问:海关对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有何要求?

 

答: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应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事先向海关办理下列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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