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
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目前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有权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和著作权人。对其他人提出的备案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的被许可人、境内律师事务所或者商标(专利)代理机构代为提交备案申请。权利人委托申请,应当向代理人出具代理授权委托书。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申请书以及随附文件应当邮寄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政编码:100730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