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备案知识产权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应当注销备案但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及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利害关
系人的申请注销备案。
知识产权备案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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