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的规定,存在以下4种情形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请求海关扣留,但海关未能在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通知的;
(2) 海关在《条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不能认定有关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未能在扣留货物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收到人民法院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裁定的通知的;
(3) 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
(4) 海关经调查认为收发货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扣留的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