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应当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承担。
对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对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如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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