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谓“证明侵权事项明显存在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 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在什么情况下,海关应当放行所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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